从3月1日起,我国将创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行贿不当记录,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订购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不道德,阻止非法交易活动,压制商业行贿不道德。国家公共卫生计生委日前公布的《关于创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行贿不当记录的规定》拒绝,各省级公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该创建商业行贿不当记录。
各省级公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该及时在其政务网站发布商业行贿不当记录,并在发布后一个月内报国家公共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共卫生计生委政务网站刊登各省级公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布的商业行贿不当记录。省级公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将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列为商业行贿不当记录前,应该书面告诉当事人。
当事人对被列为商业行贿不当记录有异议的,可以明确提出陈述、辩护意见,适当时可以拒绝听证会,但听证会内容不还包括有关部门做出的处置要求。对一次列为当地商业行贿不当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本省级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或拒绝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在不当记录名单发布后两年内不得售予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其他省级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或拒绝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两年内在招标、订购评分时对该企业产品不作减分处置。对五年内二次及以上列为商业行贿不当记录的,全国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或拒绝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两年内不得售予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医疗卫生机构应该及时向公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上报因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商业行贿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名单。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订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行贿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与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公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与处分,充公违法扣除;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由公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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